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素慧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87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素慧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朱素慧雖可預見將自己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交付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仍基於縱使有他人持其請領之金融帳戶以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因需錢孔急,竟欲以新臺幣(下同)
5萬元之代價出售其帳戶,遂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某時許,至統一便利超商以宅配之方式,將其所申請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阿蓮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寄送至位於新竹市○○路某處之黑貓宅急便衛星店,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自稱「 王奇峯 」之人,復由詐騙集團成員 陳美玲 (所涉詐欺罪部分,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繫屬審理中)至上開黑貓宅急便衛星店內領取後,再至新竹市東區「愛買」大賣場置物櫃,將上開領取之包裹放入,再由詐騙集團成員 呂曜麟 (所涉詐欺罪部分,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繫屬審理中)前往上開賣場置物櫃領取上開包裹,而上開「王奇峯」、陳美玲、呂曜麟及其等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致附表所示被害人誤信為真,遂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朱素慧之各帳戶內,旋即提領一空。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陳俊佑莊雅筑蔡孟錡李思寬楊瑞義陳宗 賢、 林欣 緣、馬 鑀維黃又盈鄭雅芳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朱素慧固於104年7月13日偵訊時稱對於幫助詐欺罪嫌「認罪」,然其於警、偵訊則辯稱:伊在臉書上與「王奇峯」談好以5萬元之代價「借」予「王奇峯」使用,「王奇峯」答應3天後就會將帳戶資料寄還給伊,「王奇峯」當時說其是在做企業規畫,公司有與伊簽保密合約,伊在外面不能做私單,而其剛剛接到一筆私單,其之帳戶內不能有超過20萬元之轉帳明細,只要有超過20萬元之轉帳明細,銀行就會馬上通知其之公司,所以才要向伊借帳戶使用,又因「王奇峯」說國外不能一次領超過3萬元,所以需要2個帳戶,伊當時急需用錢才會借「王奇峯」云云。惟查:
㈠被告所述之詐騙集團向其索取帳戶資料之情節,早為檢、警
及大眾傳播媒體所廣泛報導,並呼籲勿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被告僅以上開辯詞,即稱其係因「王奇峯」所說之上開借用帳戶之理由而為「王奇峯」所騙,因之交付帳戶資料予僅在臉書聯繫過、實際上無任何聯繫方式之「王奇峯」,其所辯不足採信。更遑論被告於警詢自承其曾辦理多家金融機構之帳戶作為薪轉用途,可見其社會經驗豐富,並非懵然不懂世事之人,豈有因上開理由即將己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均提供予不認識且無見過面之「王奇峯」並信任其確會於
3日內交還之理。被告於104年6月30日警詢時亦自承其雖然懷疑「王奇峯」可能是要做違法的事情,可是因為其真的急需用錢,所以其就將帳戶資料寄給「王奇峯」等語,可見被告本身對於金融帳戶資料之隱密性及可能被他人作為違法情事之利用等情心知肚明。
㈡被告所辯「王奇峯」向其借用帳戶之上開理由若果為真,則
顯然「王奇峯」所為係要對於其所任職之公司刑事背信或民事違約,此等刑事不法或民事不法雖與「王奇峯」所屬詐騙集團所為詐欺行為係屬二事,然此亦可充分印證被告明知他人擁有其之帳戶資料,當然可用其之帳戶進行其他刑事不法行為,是即使詐騙集團利用其之帳戶進行詐騙之刑事不法,亦為被告所得預見,且並未違背其本意。
㈢依卷附之被告玉山銀行、郵局帳戶之歷史往來明細,其於
103年12月22日將玉山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提領2千元後,帳戶僅剩355元,而其於103年12月16日將郵局帳戶內之存款提領1千元後,帳戶僅剩657元,其後即將該2帳戶寄予「王奇峯」,是可見被告之該2帳戶本來即無何大筆餘額之情況下,猶於即將寄予「王奇峯」之前,先將僅剩之餘額加以提領,此之行為恰與一般不法處分己之帳戶之行為相符,該等行為均係已預見己之帳戶將不獲對方返還,故先將僅剩之餘額提領一空後,再交予他人,而此適與被告完全不知「王奇峯」之實際聯繫方式相符;又依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
6月11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在該銀行之帳戶無掛失紀錄,而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
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歷史往來明細顯示,被告無任何掛失帳戶資料之紀錄,是可證被告就「王奇峯」之返還其之帳戶資料乙節根本毫無預期,可見其並非出借其之帳戶資料,而係不法處分、出賣其之帳戶予「王奇峯」,而此適與104年7月13日偵訊時被告自承「賣」帳戶相符。
㈣詐騙集團成員陳美玲確至黑貓宅急便新竹衛星店領取他人寄
送而來之包裹,並放置於「愛買」大賣場之置物櫃後,遂由另一詐騙集團成員呂曜麟前往置物櫃領取等情,業據證人陳美玲、呂曜麟於警詢中供承證述明確。而證人即被害人陳俊佑、莊雅筑、蔡孟錡、李思寬、楊瑞義、陳 宗賢林欣緣馬鑀維 、黃又盈、鄭雅芳如何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被告所有上開2帳戶內,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俊佑、莊雅筑、蔡孟錡、李思寬、楊瑞義、 陳宗賢 、林欣緣、馬鑀維、黃又盈、鄭雅芳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執聯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查詢6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記錄、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存簿資料、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開戶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交易明細資料、玉山銀行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LINE對話翻拍照片、楊瑞義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頁翻拍照片、對話記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6個月內交易明細、露天拍賣網頁資料、露天拍賣網頁翻拍照片、對話記錄資料、轉帳交易資料、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6月11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資料、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在卷可稽。
㈤金融帳戶之使用用途可有多端,被告既然將上開金融機構之
帳戶交予不詳之人使用,則殆無任何方式查證或限制該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之使用其之帳戶之用途。再依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申請一般存款帳戶之現況,絕大多數不須任何條件,亦無須任何費用(或僅須區區數百至一千元之開戶費),即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特殊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而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倘有不明之金錢來源,甚而攸關個人之法律上之責任,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與本人具有信賴關係或其他特殊原因,難認有何流通使用之可能,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使特殊情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方符常情;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查被告於犯罪時,已在社會工作多年並使用多家銀行帳戶作為薪資入帳之用,其為有社會經驗及相當智識之人,其就提供帳戶予不認識之人使用,將為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而有幫助他人犯罪之可能,自難諉為不知,亦非全然無可預見,被告既可預見金融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將幫助詐騙集團實施詐欺犯罪,仍將上開帳戶不法處分予詐騙集團使用,被告顯有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自明。綜此,被告上開辯詞均無可採,本案事證至明,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販賣上開2帳戶予詐騙集團後,詐騙集團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取得之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上開2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上開2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本件詐騙正犯就附表編號7、8、9、10之犯行,係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虛假訊息而犯之,且依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758號、第19921號、第20294號、第20388號起訴書觀之,本件詐騙正犯顯然有三人以上,故本件詐騙集團正犯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758號、第19921號、第20294號、第20388號起訴書誤該案之被告係犯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然就被告言之,其雖可預見其之帳戶資料將為詐騙集團利用,然就詐騙集團將以何等人數組成、以何具體手段詐騙,尚乏證據證明其亦有知悉或預見,是自無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之幫助犯之餘地,併此敘明。被告一次提供2帳戶予詐騙集團,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詐欺10位被害人,其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審酌被告將前揭2帳戶任意交予他人,可預見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使用,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損害及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兼及審酌被害人之被害金額不匪、兼衡其犯後雖尚能大致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等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認被告除本院上述認定有罪部分外,其提供前開帳戶之行為,尚有幫助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12月23日晚間7時52分許,向證人蔡孟錡佯稱因網路交易付款,店員誤將交易設定為分期導致重複扣款,故須依指示至超商購買「MyCard」遊戲點數云云,致使證人蔡孟錡陷於錯誤而分別購買1萬4千元之遊戲點數,並告知詐欺者上開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復於103年12月23日晚間8時6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23分許止,向證人楊瑞義佯稱網路購物時設定錯誤,故須依指示至超商購買「MyCard」遊戲點數云云,致使證人楊瑞義陷於錯誤而購買10萬元之遊戲點數,並告知詐欺者上開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查,證人蔡孟錡、楊瑞義均係因接聽前開詐欺者之電話,誤信對方上開施用之詐術,因而另依對方指示分別購買價值1萬4千元、10萬元之遊戲點數,復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該詐欺者等情,業據證人蔡孟錡、楊瑞義於警詢中 陳明 在卷,是此部分詐欺者對證人蔡孟錡、楊瑞義所施用之詐術,及事後取得證人蔡孟錡、楊瑞義陷於錯誤後所交付之財物,客觀上均與被告所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間無因果關係,故證人蔡孟錡此部分受詐騙價值1萬4千元之遊戲點數部分,及證人楊瑞義此部分受詐騙價值10萬元之遊戲點數部分,均無從論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罪。惟各該等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各具有單純一罪、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294號移送併辦之部分即如附表編號2之部分,本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之一,是移送併辦之部分與本件具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關係,不影響本院審判範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方式│詐騙金額(新臺幣)││││││├────────────────┤││││││匯款時間及地點││││││├────────────────┤││││││匯入帳戶│├──┼────┼────┼───┼──────────┼────────────────┤│1│103年12│在屏東縣│莊雅筑│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2萬9,989元│││月23日晚│新埤鄉新││向莊雅筑佯稱在網路購├────────────────┤││間6時29│埤村某處││買之商品,因分期付款│103年12月23日晚間6時29分許,在│││分許前某│││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屏東縣○○鄉○○村○○路○○號統一│││時│││,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便利超商之自動櫃員機││││││櫃員機解除設定。├────────────────┤││││││玉山銀帳戶│├──┼────┼────┼───┼──────────┼────────────────┤│2│103年12│高雄市某│蔡孟錡│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2萬9,989元│││月23日晚│處││,以電話向蔡孟錡佯稱││││間8時許│││在網路購物,因店員誤├────────────────┤│││││將交易設定為分期付款│103年12月23日晚間7時39分許,在││││││方式,將會每月扣款,│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再由另名詐騙集團成員│之自動櫃員機││││││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玉山銀帳戶││││││取消設定。││├──┼────┼────┼───┼──────────┼────────────────┤│3│103年12│桃園市平│楊瑞義│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①12元│││月23日晚│鎮區復旦││以電話向楊瑞義佯稱在│②1萬9,989元│││間6時57│路2段24││露天拍賣網站購物,因│③9,989元│││分許│1巷5弄││設定錯誤導致購買物品├────────────────┤│││4號││數量錯誤,要求依指示│103年12月23日晚間7時24分許、同││││││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日晚間7時29分許、同日晚間7時44││││││定。│分許,在復旦中學旁之自動櫃員機││││││├────────────────┤││││││玉山銀帳戶│├──┼────┼────┼───┼──────────┼────────────────┤│4│103年12│臺中市北│陳宗賢│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1萬元│││月23日晚│屯區東山││拍賣網站上,以帳號m0├────────────────┤││間7時23│路2段││000000000刊登販售IP│103年12月23日晚間9時50分許,在│││分許│250號8││AD平板電腦之訊息,陳│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弄3號││宗賢上網見上開訊息後│便利超商之自動櫃員機││││││,遂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上開訊息│玉山銀帳戶││││││中所留之LINE帳號(ID│││││││:pigdax08、名稱:貓│││││││貓^-^瞄)聯絡,詐騙│││││││集團成員向陳宗賢佯稱│││││││平板可以交貨,致陳宗│││││││賢陷於錯誤,遂請其女│││││││友 涂鈺琪 持涂鈺琪所有│││││││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5│103年12│桃園市蘆│鄭雅芳│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1萬3,989元│││月23日晚│竹區某處││以電話向鄭雅芳佯稱在├────────────────┤││間8時38│││網路購買之物品,因內│103年12月23日9時27分許,在桃園│││分許│││部疏失導致設定為批發│市○○區○○街○○○○號、69之2號││││││,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萊爾富超商之自動櫃員機││││││櫃員機取消設定。├────────────────┤││││││玉山銀帳戶│├──┼────┼────┼───┼──────────┼────────────────┤│6│103年12│新北市泰│李思寬│先由一名詐騙集團成員│1萬7,989元│││月23日晚│山區明志││,以電話向李思寬佯稱├────────────────┤││間10時許│路附近某││在網路購買之商品,因│103年12月23日晚間10時4分許,在││││處││被誤歸類為經銷商,會│新北市○○區○○路○○號「明志科技││││││通知郵局取消交易,再│大學」郵局之自動櫃員機││││││由另一名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玉山銀帳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變更設定。│││││││││├──┼────┼────┼───┼──────────┼────────────────┤│7│103年12│臺中市某│黃又盈│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965元│││月23日晚│處││拍賣網站上,以帳號刊├────────────────┤││間10時2│││登販售西堤餐廳餐券之│103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分許│││訊息,黃又盈上網見上│││││││開訊息後,黃又盈遂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郵局帳戶││││││團成員所留下之LINE帳│││││││號(ID:liu5878、名│││││││稱:努力向上)聯絡,│││││││詢問價格與張數並購買│││││││,詐騙集團成員遂提供│││││││帳戶供黃又盈匯款,致│││││││黃又盈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8│103年12│台南市東│林欣緣│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5,000元│││月24○○○區○○路││拍賣網站上,以帳號lo├────────────────┤││午3時49│144號4││u0000000刊登販售3DS│103年12月24日下午5時8分許,在│││分許│樓之1││之訊息,林欣緣上網見│台南市○區○○路與崇學路口之統一││││││上開訊息後下標購買,│便利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詐騙集團成員遂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ID:yi│郵局帳戶││││││yi1008)與林欣緣聯絡│││││││,詐騙集團成員向林欣│││││││緣佯稱於匯款後便會將│││││││商品寄送與林欣緣,致│││││││林欣緣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9│103年12│桃園市大│馬鑀維│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2,760元│││月24日下│園區中正││拍賣網站上,以帳號sh││││午3時57│東路1段││inhwa9420刊登販售西├────────────────┤││分許│700巷29││堤餐廳餐券之訊息,馬│103年12月24日下午4時1分許,在桃││││之5號3樓││鑀維上網見上開訊息後│園市○○區○○○路○段○○○巷29之││││││下標購買,詐騙集團成│5號3樓住處以網路ATM之方式轉帳││││││員遂以該網站悄悄話訊├────────────────┤│││││息告知馬鑀維匯款帳號│郵局帳戶││││││,致馬鑀維陷於錯誤而│││││││以其女兒 賴彥竹 之帳戶│││││││匯款至右列帳戶│││││││││├──┼────┼────┼───┼──────────┼────────────────┤│10│103年12│新北市中│陳俊佑│詐騙集團成員先在露天│103年12月24日下午4時14分許,在│││月24日某│和區民享││拍賣網站上,以帳號lo│新北市○○區○○街○○號統一便利超│││時│街53號5││nesome1714刊登販售松│商之自動櫃員機││││樓R4室││露巧克力之訊息,陳俊├────────────────┤│││││佑上網見上開訊息後,│2,000元││││││遂於103年12月24日下│││││││午3時32分起至同日下├────────────────┤│││││午4時20分許止,以通│郵局帳戶││││││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上開訊息中所留之│││││││LINE帳號(ID:Qoo201│││││││314、名稱:雨路)聯│││││││絡,詐騙集團成員向陳│││││││俊佑佯稱於匯款後便會│││││││將商品寄送與陳俊佑,│││││││致陳俊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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