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堅楠 被告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5,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