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 莊傳廣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0點1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即第七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號
2樓)。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