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沈文仁 (即 陳麗雲 之繼承人)
       沈義峯 (即陳麗雲之繼承人)
       沈聰秀 (即陳麗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
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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