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沈文仁 (即 陳麗雲 之繼承人)
沈義峯 (即陳麗雲之繼承人)
沈聰秀 (即陳麗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
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