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漢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保力達B藥酒捌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漢強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461號為緩起訴確定在案,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物品保力達B藥酒8瓶,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王漢強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藥事法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8日以103年度偵字第64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亦已於105年2月1日屆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保力達B藥酒8瓶,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