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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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悟證(原名 林肅娘 )監護人 林熙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