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024號聲請人甲○○
122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其中已清償之新臺幣玖萬元,係針對何張本票為清償?
二、請補本票之附表(應記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尚欠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一份。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