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胡廣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