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8號原告 羅瑞卿
黃秋龍 被告南投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黃志聰
戴郁華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亦有明文。是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442條第2項於本件選舉訴訟均準用之。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選舉訴訟程序所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以108年度選字第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此裁定已於108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選舉專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許凱傑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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