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7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木斌本件被告潘木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7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木斌本件被告潘木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