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50號
原   告  王雪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德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