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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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蘇炎全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亡字第35號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宣告 蘇炎泉 於民國98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死亡宣告之人蘇炎全因自民國98年2月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兒子 蘇信雄 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鈞院聲請死亡宣告在案,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亡字第35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佐以經證人即聲請人兒子蘇○○當庭指認到庭之聲請人確實為受死亡宣告之人蘇炎全本人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綜上,受宣告死亡之人蘇炎全實既仍生存,揆諸前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6年度亡字第35號對蘇炎全之死亡宣告,於法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