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傳勳
楊愛欣 劉音妙 郭証元 古錦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温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分別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起訴時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是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劉傳勳│621,909元【計算式:(85.39平方│10,245元│││公尺+11.03平方公尺)×6,450元││││/平方公尺=621,909元】││├────┼───────────────┼──────┤│楊愛欣│384,614元【計算式:(59.43平方│6,285元│││公尺+0.2平方公尺)×6,450元/││││平方公尺=384,614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劉音妙│465,368元【計算式:(33.93平方│7,605元│││公尺+38.22平方公尺)×6,450元││││/平方公尺=465,36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郭証元│524,192元【計算式:81.27平方公│8,595元│││尺×6,450元/平方公尺=524,192││││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古錦堂│761,810元【計算式:(1.48平方│12,555元│││公尺+116.63平方公尺)×6,450││││元/平方公尺=761,81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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