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李秋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秋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秋華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貸款新臺幣37,701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核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一紙,尚難確認聲請人係請求票款或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若請求借款,應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請求票款,則應補正提示日,並釋明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另就利息請求部分,則應提出現時請求按年息11%計息之依據。聲請人於108年7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