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53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
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