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二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四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於為警查獲製作筆錄時,經警勸說而決定供出販毒者,警方筆錄亦有詳實紀錄,警方並告知供出販毒者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上訴人對所犯之罪深感悔恨,極力配合檢警之行動,盼鈞長體恤,給予上訴人更生之機會。(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答辯書指上訴人迄未補敘上訴理由而違背法律上程式等語,顯有疏漏云云。
惟查上訴人經第一審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其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於上訴狀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已詳敘憑以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等客觀上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始克當之;倘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僅泛言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當,皆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有違。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泛以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法益並無直接之侵害,請給予一次自新機會,改判以替代療法代替刑法云云,有其上訴書狀可稽(見原審卷第十三頁),原判決以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自非屬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且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僅規定,檢察官可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未規定法院得就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以被告在醫療機構進行替代療法治療之判決代替刑罰,上訴意旨顯有誤會。上訴所陳,顯不足以認定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難謂其實質上已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核與上揭規定無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依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件上訴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黃一鑫法官許錦印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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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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