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謝掌志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告 彭祺文
童正常二強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31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