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即夫妻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街○○○巷○○弄○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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