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債權人 許哲榮 債務人 徐侑德 即 徐裕祥
張貴勤
一、㈠債務人徐侑德即徐裕祥、張貴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貴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徐侑德即徐裕祥、張貴勤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徐侑德即徐裕祥應與債務人張貴勤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萬元,惟依其所提出之支票影本3紙(票面金額共計50萬元),其中支票號碼OM0000000、OM0000000之支票二紙(計30萬元),債務人徐侑德即徐裕祥既非發票人亦無背書其後,經法院命補正,債權人仍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關於此30萬元部分雙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徐侑德即徐裕祥請求給付30萬元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