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聲請人 廖素真 代理人 李協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73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1×43×10=4,73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9項規定,協商成立者,債務人
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茲因聲請人提出聯徵資料之目前狀態上載「毀諾」,故請聲請人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聲請人前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
巷0號6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
111年1月18日起至目前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據聲請人陳報其擔任餐廳內場、早餐店計時人員,聲請更
生前2年收入總額為20萬4,000元,則每月平均薪資8,500元。惟查,我國113年度基本工資為2萬7,470元,聲請人積欠諸多債務且未滿60歲,怎未找尋較高收入之工作或提高工時,請詳為說明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月18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月18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13年1月1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1月18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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