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33號
原 告 陳乙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翰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