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9,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96元,扣除已繳納89,348元,尚應補繳20,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