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56號聲請人 裴振九 相對人成大書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呈報成大書局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成大書局有限公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就成大書局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完結,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成大書局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股東同意書、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其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准予備查在案。惟查,本件有第三人 張姿蓉 提出本院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判決,陳報其對成大書局有限公司之退休金債權尚未受償,且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涉及違反勞動法令來文函詢成大書局有限公司清算進行情形(臺南市勞工局111年7月1日南市勞安字第1110850027號函)。經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亦來文表示與第三人張姿蓉間之訴訟因上訴而尚在進行等情,則成大書局有限公司既有民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即不能認為聲請人已就清算人應為之清算職務即了結現務、清償債務等執行完竣,從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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