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咸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咸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咸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583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4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0年4月,於民國100年11月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7993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