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EFFICIENCYCORP.法定代理人 陳建飛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飛相對人即債務人勇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昆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秀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美金壹仟零壹拾肆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陸角伍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