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3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正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美萍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20,001元。
2、郵資:476元。
3、公示送達聲請費:45元。
4、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合計:20,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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