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76號原告 林韋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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