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地風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0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7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
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為台中市○○街○○巷○號「大地風情」社區之
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其社區門牌號碼台中市○○街○○巷○號
10樓之27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而成為該社區
之區分所有權人,負有每期(一期兩個月)應繳交新台幣(
下同)696元管理費之義務,惟自民國(下同)94年7月1日
起,至95年2月28日止,被告拒不履行繳費義務,計欠
2784元,期間經原告屢向被告催繳,皆未獲置理等情,已據
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謄本、住戶公約
、積欠管理費明細表、存證信函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爭執,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堪
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基於管理費給付請求權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84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9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
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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