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鄭瑞祥 即一帆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一帆工程行鄭瑞祥强空白陽信商業銀行林園分行10741-000625014,490元110年11月5日AG257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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