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鐸 和上訴人即被告 陳偉勝 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佑靜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589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62245元/㎡×(210.82㎡×6319/100000)=82921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