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260號聲請人 陳建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