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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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怡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50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怡蓁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0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1.43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3包,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何怡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0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0年6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含袋毛重1.4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3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8年9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可稽(偵卷第93頁),足認該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另扣案吸食器1組及分裝袋3包(108年度保管字第7786號
扣押物品清單),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所用之物乙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堪認上揭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一: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透明結晶2包(│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43公│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克,總淨重│(報告編號││││0.9274公克,因│UL/2019/00000000)││││鑑驗取用0.0033│││││公克)││└──┴──────┴───────┴──────────┘附表二: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吸食器│1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二│分裝袋│3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