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45號被告 尤唯任 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林楊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調查證據完畢,被告無串證之虞,又被告尤唯任自警詢迄今均坦承犯行,亦無逃亡之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尤唯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此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衡諸被告於面臨如此重罪訴追下,其為求避責而逃匿之心勢必為重而有逃亡之虞,故認被告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其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羈押3月,復並裁定其自109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嗣於本院109年4月22日審理程序中,已經本院當庭裁定准其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被告並於翌日即109年4月23日提出前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予以釋放等情,有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號該案卷內所附之訊問筆錄、審判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釋票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所述,被告既經本院裁定停止羈押而予釋放在案,自已非處於羈押狀態,是本件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已無再為裁定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