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債權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佳茹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補李春陽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