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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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4號債權人 洪瑞英 債權人 張宜潔 債權人 廬智朗 債權人 鄭景華 債權人 張世賢 債權人 葉佳暐 債權人 康信強 債權人 董沂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3,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債權人等八人係分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4,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3,5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