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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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01號上訴人 王玉雪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上訴人 林金霖
沈玲玉 沈秀紋 沈秀琴 沈隆昌 沈恒光 沈元隆 沈源山 沈源全 沈源謀 沈美樺 沈美月 沈源德 沈原忠 沈金足 沈源明 沈源文 沈雪珍 (即 沈順正 之繼承人) 沈吳樹蘭 (即沈順正之繼承人) 沈原生 (即沈順正之繼承人) 沈映村 (即沈順正之繼承人)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秀雲 (即沈順正之繼承人)
黃顏春秋 (即 黃文良 之繼承人) 黃清藤 (即黃文良之繼承人) 黃金貴 (即黃文良之繼承人) 黃淑貞 (即黃文良之繼承人) 黃心苹 (即黃文良之繼承人)
段244巷10弄9號3樓 黃綉娟 (即黃文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