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轉讓股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634號上訴人 陳信瑋 兼法定代理 江惠君 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劉文瑞 律師被上訴人 陳啟民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轉讓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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