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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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34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補字第1099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對本院102年10月28日102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再次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為民事訴訟法34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但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由,並未於書狀內陳明,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於3日內釋明其事由,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是本件聲請,尚難認為有據,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