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 翁碧齡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83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1月29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宏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壹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報
表、應收帳款主檔維護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吳宏明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