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76號抗告人 林美芳 相對人界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