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88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劉文勝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更正聲請事項: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
三、請列出相對人之姓名。
四、請提出劉文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