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奕恩 債務人倍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浩濬 債務人江浩濬債務人周沛勻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柒萬貳仟肆佰伍拾陸點陸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
㈡美金柒萬伍仟捌佰壹拾捌點柒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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