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桀揚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尉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依法以該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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