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陞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陞采企業有│永豐商業銀│105年12月5日│1,213,653│0000000││││限公司林│行重新分行││元│││││國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