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8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 凃志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再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遺產之處置。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路○○號)於九十年三月二日死亡,其前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中除其父 陳榮槐 、母陳 張腰治 、兄 陳獨 、弟 陳惠泉 均已死亡外,餘皆已依法拋棄繼承,第四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亦早已死亡,且親屬會議亦未於繼承開始後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茲因甲○○生前以其所有位在台南市○區○○段四九五之五及四九五之七六地號二筆土地、台南市○區○○街○○○巷○○號房屋向聲請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萬元,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目前尚餘抵押債權二百六十九萬一千三百二十七元到期未清償,故聲請人為甲○○之債權人而為利害關係人,為免聲請人無法行使債權而影響權益,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四件、戶籍謄本五件、除戶謄本五件、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院慶家丁 九十年度繼字第二九八號函影本一件、本院民事庭九十年五月四日南院 鵬民丁 九十繼字第二九八號通知影本一件、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南院鵬執良字第七○一九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件、台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本院八十七年度拍字第三一○九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年度繼字第二九八號拋棄繼承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甲○○之前三順位法定繼承人中除其父陳榮槐、母陳張腰治、兄陳獨、弟陳惠泉均已死亡外,餘皆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准予備查,第四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亦早已死亡,又未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甲○○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前三順位法定繼承人中除其父陳榮槐、母陳張腰治、兄陳獨、弟陳惠泉均已死亡外,餘皆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准予備查,第四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亦早已死亡,且未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被繼承人甲○○之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又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