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信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7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娟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信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7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