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被告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18條、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頁、第25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先後於民國108年5月31日、109年8月17日邀同被告邱復生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各1份,向伊借貸,台灣土地開發公司並分別於108年6月3日、109年8月28日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3條約定簽立動用申請書共3紙,陸續向伊借款3筆,借款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3筆借款之借款金額、期間、約定利息及還款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台灣土地開發公司自110年11月2日起就上開3筆借款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及利息,累計尚欠本金共1,322萬7,82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伊就上述未獲清償借款其中之本金330萬元為一部請求。而邱復生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台灣土地開發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明細資料、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5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借款日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息計收方式還本付息方式1108年6月3日1,000萬元108年6月3日起至111年6月3日止前6個月按郵局定儲2年利率加碼2.405%,第7個月起按郵局定儲2年利率加碼1.905%機動計息。自實際墊借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2109年8月28日⑴央行擔保融通貸款專案-600萬元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年利率1.4%機動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以110年3月28日之借款本金餘額,按新臺幣機動(郵局定儲2年利率)加1.855%機動計息。自實際借用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付息,本金每1月為1期平均攤還。⑵非央行擔保融通貸款專案-150萬元3109年8月28日⑴央行擔保融通貸款專案-180萬元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止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年利率0.9%機動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以110年3月28日之借款本金餘額,按新臺幣機動(郵局定儲2年利率)加1.855%機動計息。自實際借用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付息,本金每1月為1期平均攤還。⑵非央行擔保融通貸款專案-20萬元總計1,950萬元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最後付息日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算期間週年利率1111年1月2日373萬6,159元自11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2.75%自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2110年12月27日600萬元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自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150萬元3110年12月27日180萬元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自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19萬1,666元總計1,322萬7,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