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3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侯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82,028元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8.15%暨自96年9月28日起至97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自97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3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281,474元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4.5%暨自96年9月28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