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935號債權人甲○○
10號債權人丁○○
10號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替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此部份請向已
2、就本件之連帶聲明,請提出相關依據(若有原欠款銀行之借據亦可)。
3、清償承諾書過於磨糊,請另影印後隨上開證明附陳。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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