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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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法字第73號聲請人 吳夏雄 即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72年1月27日以(72)台內營字第131895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2年4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另於99年1月29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44冊、第33頁、第998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第十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以99年4月14日內授營工程字第0990067966號函准予備查,為此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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